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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持林权证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文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一)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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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允许定向培育,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和短轮伐期的用材林;积极发展适销对路、名特优新品种的经济林。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品林。公益林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允许以保护、培育为目的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建设、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取税费和乱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行集资。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营林。保护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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