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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
对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业生产投资和林业资金使用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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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林地权属不变;(四)承包造林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林地权属不变;(五)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滩)营造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自留山(滩)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长期不变;(六)城镇居民在自有的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二者均为我国林业管理上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但有区别,主要是: 1、《森林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属于法律;《森林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 2、《森林法》是上位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下位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抵触的部分无效; 3、《森林法》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纲,《森林法实施条例》是《森林法》的具体化和细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应当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由县或者乡人民政府委任,并发给证书和标志。每年2月至5月和10月至1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提前或者延后本地区森林防火期、防火戒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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