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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会判决给女方抚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款规定: ...
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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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由女方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女方争取抚养权有以下七大技巧: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孩子两周岁以上,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判决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4、男女双方的条件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给女方。 6、女方的父母一直协助女方照顾孩子,法院为了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一般会将孩子判给女方;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我们就以的一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第36、37条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面的章节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里只谈论为争取孩子的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根据我国抚养孩子的立法精神,从如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证据的收集。(一)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无时不再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尽力将自身具备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二)双方的抚养能力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两方面:一是看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看双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您有充分的经济实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您争取孩子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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