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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量刑处罚标准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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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所谓 "发展组织成员",是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为自己所在黑社会组织纠集、吸收成员的行为。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所谓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和台、港、澳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如意大利、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台湾的竹联帮,等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为了发展、壮大自己所在的黑社会组织而通过各种手段发展组织成员。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处罚犯法一般按照犯罪严重性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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