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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
回答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并查封了保证人几处房产,保证人认为法院超额查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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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根据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还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熟悉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骨干,组织专门班子,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定、司法解释和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重点是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部分和常见犯罪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各种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细化。对《量刑指导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可以参照类似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调节幅度。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工商机关每年要做出大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论是工商机关内部的核审、复核以及执法检查,还是外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存在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而其中工商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为行政处罚行为具有了合法性,这实际上就是证明标准的问题。但是,即使是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也有较为丰富的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素材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前也未有统一的证明标准。我们注意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条规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但它们过于抽象,难以把握;而且都是要求行政机关查明“客观事实”,而证明标准恰恰是确定何种程度的证明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在证明对象上无法吻合。因此,“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标准。
1、法院对误工费的判决依据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的。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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