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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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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修理业的经营者,在接受消费者委托修理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开具修理凭证。承担修理责任的修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修理;国家未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修复;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换取修理商品上的部件而不事前向消费者申明;(二)虚列修理项目,或者修理无须修理的部件;(三)在应当或者可以使用正规零配件的条件下,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替代零配件;(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对所修理的部位在约定的包修期内拒绝返修或者重复收费。
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投诉或者申诉,消费者协会办事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不予答复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由其上一级消费者协会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立即履行职责。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受理其申诉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该商品价款2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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