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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
首先以企业的名义对债务进行偿还责任,如果没有能力清偿的,相关法律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该独资企业的其余资产用来偿还,如果还不够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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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企业债务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继续偿还。 2、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需要承担偿还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1、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该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5、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破产的,投资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解散的有五年保护期。 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及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 8、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个人认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于转让前企业的债务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9、个人独资企业继承的,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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