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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有以下特点: 1、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 2、在租赁物发生灭失...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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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其订立程序和内容一般有特殊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解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问题。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步骤分为以下4步。 第一,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二,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交错,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中较为复杂,一般的订立过程是:首先,由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未来的租赁物的合同条件;其次,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性租赁申请;再次,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用户(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然后,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作为买受方与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再后,供应商向承租人交货;随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物件受领证,并交付第一期租金;最后,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买卖价金。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金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依法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需是符合下列情形: 1、原买卖合同被解除、撤销或无效后未订立新的买卖合同; 2、租赁物因不能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彻底毁损灭失; 3、由于出卖人而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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