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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对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个人所得税筹划要记住两个原则:一是提前规划。第二,全局考虑原则。提前规划原则是指在纳税事项或义务未发生时,开始预测和估计纳税事项,然后研究、选择和确定计划。不能等纳税事项或义务发生后再做所谓的合理避税。这是为了掩盖事实、伪造、变造和隐瞒相关信息,纳税人将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总体考虑原则是指税与税之间也是相互关联的,不能因为规划个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确实增加了企业的其他税负。这样的税收筹划没有意义,所以做税收筹划的时候也要全面考虑,不能只看一眼,看不到全豹。具体操作有几种方法:一是使用年终一次性奖金,即月薪少,年终奖统一发放;二是避免高税率区域。比如员工原工资是10%的税率,多发几十块就适用20%的税率。这种情况要尽量避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第三,用福利代替工资。例如员工工资1万,税率高,可以约定工资6000,另外4000以租房的形式代替,即公司不再支付这4000,而是租房。第四,税收优惠,如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有以下六个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三、充分利用税法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条款。 采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法要求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要有充分的了解。 四、要充分利用财务会计规定。 五、税负转嫁。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特别制订一些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
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纳税筹划案例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任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转让的评估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与有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取消执业资格。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因上述行为而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一)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房和旧房界定的标准是,新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其中,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评估基本方法:对于出售的旧房及建筑物,首先应确定该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然后再确定其新旧程度(即成新度折扣率),最后,以重置成本乘以其成新度折扣率,以确定转让该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价格,在房地产评估时通常被称为按旧有房地产重置成本法评估出的旧有房地产价格。计算公式为:旧有房地产的价格=旧有房地产重新建造的完全价格-建筑物折旧使用上述公式计算、评估时应注意两点:一是重新建造完全价值是指估价时点的重建(置)价格;二是房屋的成新度折扣不同于会计核算中的折旧。房屋的成新度折扣是根据房屋在评估时的实际新旧程度,按专业机构规定的房屋新旧等级标准进行对照,并参考房屋的使用时间、使用程度和保养情况,综合确定房屋的新旧度比例,一般用几成新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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