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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留卖淫罪: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种单纯地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者没有控制与调度的关系,对于卖淫活动的...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性质不同 组织卖淫罪为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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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法定刑最低是五年,最高是死刑;容留卖淫罪法定性最低是管制,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两罪量刑差别很大,准确界定罪名,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意义,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在本文中对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分进行介绍。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种控制指的是管理,并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 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种单纯地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者没有控制与调度的关系,对于卖淫活动的具体事项,比如价格,等等均与行为人无关。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发现,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如果只是提供卖淫场所,对卖淫活动不进行任何控制,触犯的罪名是容留卖淫罪,如果对卖淫活还进行控制,触犯的罪名是组织卖淫。
组织卖淫罪法定刑最低是五年,最高是死刑;容留卖淫罪法定性最低是管制,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两罪量刑差别很大,准确界定罪名,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意义,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在本文中对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分进行介绍。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种控制指的是管理,并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 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种单纯地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者没有控制与调度的关系,对于卖淫活动的具体事项,比如价格,等等均与行为人无关。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发现,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如果只是提供卖淫场所,对卖淫活动不进行任何控制,触犯的罪名是容留卖淫罪,如果对卖淫活还进行控制,触犯的罪名是组织卖淫。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二)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三)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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