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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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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五)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六)拖拉机载人的;(七)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八)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十一)遇有交警检查时,有机动车而出示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十三)拖拉机未经批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十六)在路口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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