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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车的;(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七)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八)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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