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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来说,书证依然是主要的,物证的比重正在不断增加。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现场只有一个证人,证言确实充分,和被害人的证言吻合,两者之间又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即便是嫌疑人零口供,也有可能定罪。所以证据处理证人证言还有物证、书证等,证据形成一个链条同样可以定罪。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所谓“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或者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虽然在审讯时是零口供,但如果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此外,我国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遵守“重证据、重调查、轻口供”的原则。即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是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有罪的,法院可能会以证据不足而判其无罪。但同时在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或者不说话(即零口供),但是侦查机关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有权作出有罪判决。并不是犯罪者零口供就不认定其犯罪罪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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