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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法院能作为保函,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说明。例如:2015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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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法院能作为保函,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说明。例如:2015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在南宁签署《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的备忘录》,法院认可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也即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的保函,人民法院予以认可、接受。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无需冻结申请人的资金财产,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能够有效提升诉讼财产保全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法院能作为保函,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说明。例如:2015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在南宁签署《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的备忘录》,法院认可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也即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的保函,人民法院予以认可、接受。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无需冻结申请人的资金财产,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能够有效提升诉讼财产保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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