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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法院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着互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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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主动强制执行。
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物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诉讼阶段:和解——撤回起诉、中止诉讼——法庭制作调解书。 仲裁阶段:和解——裁决书或调解书。 和解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进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 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纠纷的方式。 2、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仲裁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不能上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没有仲裁协议,不能启动仲裁程序。限于民商事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四、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活动,已经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程序性;(3)强制性。 3、程序:法院审理、裁判、执行 4、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使用社保卡来进行查询的办法: 1、携带身份证到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网上查询,进入当地社保局网站选择账号密码登录查询; 3、电话查询,拨打12333的电话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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