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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人民法院通过原被告双方质证、辩论,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一方要权...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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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开庭程序,包括宣布开庭,当事人进行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等流程。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当准备好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
根据《》第24条的规定,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该条规定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照约定进行管辖确认。在实践中,在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所讲的合同履行地,主要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点。
客观上讲,你设定的问题前提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签名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二者之间的责任归属问题,也就同时意味者此一情况发租人即房东是不明知的。这样的案例曾实际遇到过一起,合同签名承租人为实际承租人之兄,后来是实际承租人作为签名承租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签名承租人一直没有出庭,此系题外话。我们不妨严格从法律和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分析论证,法律规定,未经发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否则转租合同无效,那么如何认定签名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呢?由于租赁权是财产所有权派生出去的用益物权,其再次派生需与原始物权牵涉,也就是房东,要取得原始物权人即房东的同意,法律设定这条体现了对物权及物权人的尊重,当然再次派生征求房东的同意也有对转租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约束的成份居中,也就是转租的租金等条件不能超过派生租赁合同,即不能转租渔利,不能超期限转租等,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为,发租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其内心确认的承租人就是合同上的签名承租人而非实际承租人,法律事实及关系应认定为签名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之间属于转租关系,故按照法律规定,二者之间转租没有经发租人同意,转租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如果因房屋租赁发生争议并诉诸法律,发租人起诉的,被告只应是签名承租人而非实际承租人,实际承租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签名承租人承担,与实际承租人无涉,签名承租人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诉讼解决与实际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以上纯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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