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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限制。...
的,是指在民间借贷中,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把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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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采取书面形式。 不管是在原借贷合同中直接转移还是订立新的转让协议,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原出借人(债权人)、借出人(债务人)、第三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 2)债权转让不得改变债的内容。 出借人转移债权的目的是变更债权主体,让第三人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债的内容,第三人只需认可或不予认可,不能随意改变。出借人如变更内容,必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因为变更的结果将导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影响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 3)出借人转移债权必须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 出借人转让的债权,第三人是否同意,是部分接受还是全部接受,出借人都需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另外,第三人也有一个对出借人转让的债权的效力、合法性调查、了解的问题,只有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债权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避免第三人在实现债权时发生纠纷。 ( 4)出借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 除法律规定禁止转让情形外,出借人转让债权无需经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债权转让行为,必须符合《》第22条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第28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是: (1)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完成,这是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条件。如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转让债权,因保证人已经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就不可能代为清偿借款债务。 (2)必须在原保证范围内转让。因保证人只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贷款人转让债权不能超出原保证债权。贷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但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债权数额超出原保证债权数额。二是从债权超出原保证范围,如原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但在借贷债权转让时一并转让。对超出原保证范围的转让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只有依法将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我的朋友介绍我借给王XX三百万我只有一百八十万他让我给李XX打一百二十万的共同投资。李xX给我朋友打了100多万李XX给我在王XX的借条上签了担保过了几个王XX因资金紧张又从我这里拿走了他给我打的一百多万并且支付了利息。几年多后王XX拿着我写的借条诉讼,我当时打了借条并没收到他所汇之款,是李XX给我的钱我已还给李XX请问我该怎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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