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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限制。...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条件:民间借贷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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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转让债权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要采取书面形式。 不管是在原借贷合同中直接转移还是订立新的转让协议,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原出借人(债权人)、借出人(债务人)、第三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2)债权转让不得改变债的内容。 出借人转移债权的目的是变更债权主体,让第三人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债的内容,第三人只需认可或不予认可,不能随意改变。出借人如变更内容,必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因为变更的结果将导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影响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出借人转移债权必须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 出借人转让的债权,第三人是否同意,是部分接受还是全部接受,出借人都需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另外,第三人也有一个对出借人转让的债权的效力、合法性调查、了解的问题,只有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债权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避免第三人在实现债权时发生纠纷。 (4)出借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
(一)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债权的内容不会因为债权转让而改变。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存在有效地债权。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有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二)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应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而且协议内容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三)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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