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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夫妻一方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以生育几个孩子呢?

2022-02-07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女方户籍规定执行,你是城镇户口,适用该条例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如不符合,生二胎就没有合法依据,属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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