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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对旅游设施、设备和旅游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旅游设施、设备和旅游项目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省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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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点)、会(礼)堂、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配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二)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三)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确保场所实际人数不超过核定的容量。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路段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游乐项目主要出入口设置中外文对照的安全须知告示牌。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旅游经营单位在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旅游设施、项目的操作或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如遇游客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救援措施。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市、发生的较大事故由当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其他市、县、自治县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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