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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定标准。旅游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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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的经营性组织。(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三)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四)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所聘用安全主任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其颁发《省安全主任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重新聘用安全主任。生产经营单位更换安全主任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姓名、通讯方式和职责。
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区域升放孔明灯、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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