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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行使的意义是哪些?

2022-08-05
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做为一种附加刑,一旦执行,则其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地被剥夺,主刑执行期满,附加刑还会执行。比如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从主刑开始执行起,总共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时间是5年。如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则仅仅执行有期徒刑2年,其他都不需要执行。而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主刑都是一样无期限执行下去的,两者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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