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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
如果商场已经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要赔偿。如你所说,如果商场玻璃门上有腰带标识,但是这个标识是否起到了足够的警示能足够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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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舰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由此看来.消费者去商场购物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商场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商场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店方在未与畜肖拍者达成合意的愉况下,单方面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是一种单方的免责条款 我国《合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策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惰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陈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场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服务,这其中包括商场相关设施须安全可靠对于一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商场则有义务进行安全提示,必要时须进行隔离对于带孩子的消费者,同样存在对孩子的看护义务,这包括让孩子远离危险区域、阻止孩子的危险行为等孩子受伤时虽有家长在旁监护,因为设施原因,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且商场未设置提示,已超出家长的监护能力的,则商场方应在此事中担主要责任,可依法要求商场赔偿 由此看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其内容无效小孩在商场受伤,商场承担责任里合理的.商场不能因为此告示面免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监护人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大约半年前,我们夫妇二人带4岁女孩进一商场欲买手机,二人正观看手机不慎孩子在身边不远处被柜台压倒(倒下的柜台是连接两边的一个拐角,小而轻未固定,孩子是想到柜台上拿广告纸的)被玻璃角划伤,经医院缝合五针(约2厘米),事后商家承认事实,现只愿赔偿2000元作为补偿(当时医药费是商家给的)现颧骨处留有一明显疤痕需再次手术减轻疤痕,请问此纠纷应如何赔偿,责任应如何区分.(注:商场没有安全警示牌.)1、可以进行伤残鉴定;2、根据伤残等级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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