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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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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市内城镇失业者,自与使用者终止劳动(录用)合同或者解除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公司持有失业者文件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在下一步的处理过程中使用户口簿、身份证、3张1英寸的无冠照片等资料。
《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者失业前使用者和本人累计支付不足1年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的累计支付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的累计支付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上次失业应领取的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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