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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

2022-11-21
建筑工程中的划分标准为 一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6.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三类工程 1)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上或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高度5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40米以内或容积5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6)栈桥、砼贮仓、料斗。 四类工程 1)跨度18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内或蒸发量10T/H以内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建筑。 5)高度3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25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内的池类。 6)运动场、砼挡土墙、围墙、保坎、砖、石挡土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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