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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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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私人借款及利息的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 (一)当事人仅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书面约定借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不支付利息。即便有证据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也难以证明利息约定的高低。 (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约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搞过银行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不予支持,但是四倍以内的利息以及私人借款协议本身的效力是予以肯定的。
关于可贷额度,成都的规定: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公式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注意事项: 1、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成。 2、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七、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由银行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中心审查。 2、中心进行审查和审批,同意贷款的,担保公司对其进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缴纳担保费。 3、借款人返回银行窗口签订借款合同,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缴纳公证费。 4、借款人离开贷款大厅,等待银行通知领取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并按合同约定开始还款。
这要看您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上的利率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规定的合法利息是不超过年利率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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