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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法院对破产申请形式要件的审查。①必须由申请权人提出。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③应书面提出,并提交必要材料。④应预交破产费用。⑵对破产申...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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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破产申报。最短期限不得少于30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申请期限后,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关于破产保全的规定如下: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的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 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一,即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看你是什么情况了。债务人公司自己申请破产还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及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员工安置计划、员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付。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申请自己公司破产,就要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如果是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就要提交第1-4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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