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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1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两年来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
1、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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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被宣告缓刑的工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否办理退休等问题的复函〔82〕劳险字24号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险字〔82〕85号函收到。一、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原单位工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二、退休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可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1982年06月10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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