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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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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就未来发生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权达成协议。一般来说,可以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但双方违反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协议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原告住所、标的物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权,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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