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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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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查不到婚姻状况。结婚登记在民政局,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档案只有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能查到,现在全国各地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联网,但也只是各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能查询,公证处不可能能查。当事人办理有些公证事项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这些材料是当事人到民政局查询后获得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需要的材料: 1、办理未婚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 2、办理已婚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1、婚姻状况公证指的是公证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申办公证时的客观婚姻状况进行证明的活动。在我国,婚姻状况公证一般会用于出国留学、定居、结婚、涉外继承、收养等事宜。 2、法律依据《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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