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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一)申办未婚(未再婚)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及出境时间;(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记结婚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二)申办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丢失的,由原登记机关换发夫妻关系证明书;(2)申请人配偶的户口册、护照的复印件;(三)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及复印件;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 (一)申办未婚(未再婚)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及出境时间;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记结婚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二)申办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丢失的,由原登记机关换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申请人配偶的户口册、护照的复印件; (三)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及复印件;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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