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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行使撤销权的规定

2024-11-10
1. 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不得行使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且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 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 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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