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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要求债权到期,只要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发现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
债权人可以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固有的法定权能。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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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被撤销,且该行为自始无效; 2、受益人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可撤销行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主债务人与撤销相对人之间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受益人已经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利益。
撤销权行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客观条件,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比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 1、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人。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第二,主观条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实施该行为。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第三人的恶意时不必考虑。另外,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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