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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素为: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区别,具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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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的行为。两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犯罪行为不同。前罪犯罪行为为非法获取数据,后罪犯罪行为为删除、修改、增加数据。 (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犯罪对象为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后罪为任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 (3)犯罪成立要求不同。前罪要求情节严重,后罪要求是“后果严重”,此处的“后果”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功能受到的毁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3、主观方面是故意。 4、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素为: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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