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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另一方拒绝离婚处理方式

2024-12-03
关于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在整个三十日的冷静期结束之后,双方均未提出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则视作撤销了离婚申请。如果双方仍坚持离婚意愿,则需要再次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离婚证书。 对于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中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先行进行调解工作。若经调解发现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则应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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