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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协议反悔的处理方式

2024-1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如果在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改变主意并提出反对意见,应立即向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提交申请,并提供详细情况及理由。该民政局将依据当事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陈述的具体情况和原因,进行适当的处理。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意欲恢复原有的夫妻关系,并且对方亦表示同意,那么二人可共同前往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区的民政局,提出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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