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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效力:: 1、让与全面转让债权时脱离原合同关系,与人不得向债务人索赔,债务人也不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正当利益,后者不构成...
债务转让未通知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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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效力:: 1、让与全面转让债权时脱离原合同关系,与人不得向债务人索赔,债务人也不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正当利益,后者不构成合同履行的部分转让和债权的,与人和受让人约定共享债权的,他们只能按份额向债务人支付,债务人也只能按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效力::: 1、债权由转让和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的话,受让人取代与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的一部分转让的话,受让人参加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把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给受让人。关于主张债权的所有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和债权保证情况等通知受让人,也必须全部交付与人占有的保证物和文件。 3、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主债权的权利如抵押权、保留权、预付款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也一起转移。但是,除了权利属于债权人自己之外。 4、让与人对让步的债权负有缺陷保证责任。 5、不得重复转让与人同行的债权。
不可以,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已通知他的事实。《》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转移债务,不能只通知债权人,而是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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