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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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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2018年之前工作年限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但是,其中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因为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因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定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工作年限。其他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受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案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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