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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工是可以产生劳动关系的,比如大学生所提供的劳动本身就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工作过程中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和大学生都符合法律规...
大学生暑假期间工作也可以被认定成劳动关系,比如大学生从事的工作也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都适用于大学生,在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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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间打零工不一定算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打零工的大学生若与用人单位形成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则可能为非全日制用工,成立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此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其中包括档案保管、保险代理、公共职介,这些也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本不能也不必享受的待遇。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全面的冲撞。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现代学徒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情形确定的。在关于劳动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大多数都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存在问题,此时作为劳动者的话,要及时的了解和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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