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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质押的股权能申请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
已被质押的股权能申请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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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己拥有或有权处分的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限制条件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对被质押的股权能保全。股权申请保全后,进行拍卖的价款优先对质权人受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已被质押的股权也是可以申请保全的。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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