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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在先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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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在先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保全在先的债权不一定会优先受偿,如果债权没有设立担保,则保全在先的债权会优先受偿,当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即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首先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条明确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价值的权利)。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保障制度,不同于财产保障。担保权是典型的物权,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二、我国法律法规和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名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予以赔偿。;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支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执行被执行财产之前,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瞒、转移或损坏财产而设立的,从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不是把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在以后的执行中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这样,先到期的债权人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法保全。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了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后执行前通过法院采取一定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除了法律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还必须尊重债权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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