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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哪些

2022-03-09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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