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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客车超范围经营的处罚措施

2024-11-09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1.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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