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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2021-02-28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东莞、户口迁出东莞、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东莞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十)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相关法规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第六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第七条   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第九条   无房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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