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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通过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接电人员应当认真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告知信访人后进行录...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信访监督工作制度,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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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互联网等形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本规则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明信息、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
对于业务性、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需共同接待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信访工作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接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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