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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缺陷是指公司虽已成立并依法取得设立证书,但其设立行为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缺陷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以及取证程序中有缺陷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文字证据。对缺陷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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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司设立缺陷,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而宣布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求或者程序要求,使公司法人人格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公司缺陷的设立在公司的实践中经常发生,导致大量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公司法尚未建立相对完善的公司缺陷法律调控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应有的经济功能。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司缺陷制度仍然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
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移转给承租人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主张防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如出租人不能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转移给承租人,则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一般须具备如下条件:(1)权利瑕疵的原因于合同订立时已存在;(2)对方当事人不知有权利瑕疵存在;(3)双方当事人没有免除或限制担保责任的约定。权利瑕疵发生时,对方当事人得请求责任人除去瑕疵,减少对价,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
所谓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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