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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论坛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自己注册获得信息发布的空间,实现对特定人和事的表达和判断。只要这种表达和判断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受到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不会因为观点本身的差异而对他人构成侵权。罗首先在一个网站上发帖,他应该预见这种行为会引起网络用户不同意见的回复,而对于不同意见的表达,只要言辞在合理的范围内,他都有容忍的义务。看到回复留言,多为质疑罗某自身行为,没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也没有导致罗某社会评价下降,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罗某完全可以通过解释等方式澄清一些误解或质疑的意见。网站作为网络的管理者,有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因此,罗以网站拒绝公布用户信息为由,要求他道歉,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该得到支持。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给予一定的赔偿。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道歉,消除侵权名誉范围内的影响。造成精神伤害的,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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