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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欠债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如果该欠款用于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属于共同债...
离婚后一方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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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欠的债务如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非夫妻共同生活等欠下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离婚后一方的外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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