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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我国民事诉讼监督水平

2021-10-29
要着力加强案件来源机制建设,畅通联系渠道,完善信息平台,完善工作机制,尽可能使需要监督的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要着力提高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质量,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和检察监督工作的总结、分析和判断,狠抓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定期组织案件质量评估,加强办案指导,完善复查制度;要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监督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案件来源上的重要变化,抓紧颁布实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着力解决基层业务发展问题,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的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多做基层基础工作;要着力配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息诉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加强法律文书的讲理,增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息诉合力;要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办案一线力量,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紧绷防腐拒变的高压线。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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