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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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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即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理由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救济措施,目的在于保护离婚前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利。
第一,一般情况不能分割;第二,特殊情况可以分割,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一方有隐藏、转移、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人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3、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那夫妻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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